申请临床试验入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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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递初审
医学部病历初审,匹配合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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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筛
临床试验组初步筛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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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
入院面诊项目组专家,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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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检查
做用药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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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
成功入组
试验详情
【适应症】
子宫内膜癌二线
【临床实验项目名称】
一项在含铂化疗治疗时或治疗后疾病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进行的 INCMGA00012单药及联合其他疗法的伞式研究(POD1UM-204)I期
【试验药物介绍】
INCMGA00012注射液
【主要入选标准】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研究的书面ICF。

2、≥18岁女性(或当地适用的年龄)。

3、经组织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且在接受至少1种铂类疗法治疗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时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注:允许在疾病早期予以新辅助化疗。任何疾病的既往激素疗法均可接受。

4、既往未接受过PD-(L)1抑制剂治疗。

5、仅A组:肿瘤组织经中心检测为MSI-H。

6、仅B组:肿瘤组织经中心检测为dMMR或当地检测超突变型POLE肿瘤。

7、依据RECIST v1.1,须存在≥1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注:病灶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用作缓解评估的可测量病灶:a)不位于既往放射治疗区域,或b)有确凿证据表明在既往放射治疗后、入组研究前出现影像学进展。

8、愿意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或存档)。

9、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1分。

10、愿意遵循下述标准措施避孕。 a.筛选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检查结果呈阴性,并同意从筛选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采取相应的避孕措施(有效性≥99%)。应向受试者说明有效性≥99%的许可避孕方法并确认其理解(见附录A)。 b.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即子宫切除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绝育或闭经≥12个月且年龄≥50岁)有资格参与研究。

【主要排除标准】

1、经组织学确诊为子宫癌肉瘤。

2、经组织学确诊为子宫肉瘤。

3、所患疾病有望通过标准化疗、手术切除或化疗治愈。

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抗癌疗法(局部放疗除外)。

5、既往治疗引起的毒性尚未降至≤1级或基线(脱发和无需输血支持的贫血除外),但医学监查员批准时例外。

6、筛选时,具有表5中定义的实验室值 6. 筛选时,具有表5中定义的实验室值 表5: 排除性实验室值 实验室参数 排除标准 血常规 a 血小板 <100×109/L b 血红蛋白 <9 g/dL c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肝脏 d ALT >2×正常值上限(ULN)或肝转移受试者>5×ULN e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正常值上限(ULN)或肝转移受试者>5×ULN f 总胆红素 ≥1.5×ULN,但结合胆红素≤ULN除外(仅当总胆红素>ULN,才需检测结合胆红素)。如果机构未指定ULN,那 么,直接胆红素应<40%总胆红素。 肾脏 g 肌酐清除率(CrCl)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值<50 mL/min(也可以肾小球滤过率替代CrCl) 凝血 h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 血酶原时间(PT) >1.5×ULN,但接受抗凝血药治疗时除外 i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或同等药物)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性免疫抑制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

8、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天泼尼松或同等药物): 注: ●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情况下允许以>10 mg/天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 ●允许受试者患有需要间歇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性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的疾病(例如,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类固醇(全身吸收极小)。 ●允许使用短疗程预防性皮质类固醇(例如,造影剂染料过敏)或研究治疗相关的标准预用药。

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使用全身性抗生素。

10、有器官移植史,包括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

11、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使用益生菌。

12、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注:脑转移既往经治受试者如果病情稳定(提供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无疾病进展的影像证据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均回到基线水平)、无证据显示新发或脑部转移灶的增大或CNS水肿和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无需类固醇治疗,则可参加研究。

13、已知进展或需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或入组研究前2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前列腺上皮内瘤、宫颈原位癌或其他非侵袭性或惰性恶性肿瘤或癌症治愈后至少1年无疾病状态的受试者除外。

14、 已知存在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定义如下)或HIV、HBV、HCV或HDV混合感染: a. 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抗-HBc检测结果呈阳性。 注:允许下述例外情形: ?抗病毒治疗结束后HBV DNA水平≤1000 IU/mL持续至少12个月的HBsAg阳性/抗-HBc阴性受试者(无既存肝硬化)有资格参与研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开始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继续治疗。 --评估处方的抗病毒药物与分配的研究药物发生药物-药物潜在相互作用风险。 --通过进行血清学检查(HBsAg;抗-HBc;抗-HBs)和HBV病毒载量,每2个周期监测一次。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血清学检查,如总抗-HBc、抗-HBc IgM、抗-HBs。 --考虑增加肝功能检查的评率,前3个月抗病毒治疗期间至少每2周1次,以积极管理抗病毒治疗中潜在的肝炎发作风险。 ?对于入组研究时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BsAg和总抗-HBc阳性、抗-HBc IgM阴性受试者有资格参与研究,但要求HBV DNA低于检出水平(≤10 IU/mL [实验室检测限])且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进行血清学检查(HBsAg;抗-HBc;抗-HBs)和HBV病毒载量,每2个周期监测一次。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血清学检查,如总抗-HBc、抗-HBc IgM、抗-HBs。 --考虑增加肝功能检查的评率,前3个月抗病毒治疗期间至少每2周1次,以积极管理抗病毒治疗中潜在的肝炎发作风险。 --评估抗病毒治疗药物和研究药物的潜在药物相互作用。 b. 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且HCV核糖核酸(RNA)定量抗体大于方法检测下限。 注:如果未检出HCV RNA,则已接受HCV确定性治疗的受试者可入选

15、已知对研究药物、辅料或其他单抗过敏且不能通过标准治疗加以控制(例如,抗组胺药和皮质类固醇)。

16、存在心功能受损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的受试者: a.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III或IV级心脏疾病,包括既往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肌病。 b. 不稳定型心绞痛。 c. 在参与研究前≤6个月出现急性心肌梗死。 d.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例如,≥3级高血压)。

17、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8、如果受试者接受过大手术,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手术干预后的毒性和/或并发症应得到适当恢复。

19、在计划的研究治疗开始前28天内接种活疫苗。 注: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一般为灭活病毒疫苗,故允许使用;但鼻内流感疫苗(如FluMist®)为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20、存在间质性肺疾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证据。

21、目前使用第6.8.3节提到的禁用药物。

22、研究者判断为会干扰充分参与研究(包括研究药物给药和参加规定的研究访视)、对受试者造成重要风险或干扰研究数据解释的任何状况。

23、已知HIV阳性的受试者,但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除外: a.CD4+计数≥300/μL。 b.未检出病毒载量。 c.正在接受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不会与分配的研究药物产生药物-药物相互作用风险。

*研究中心启动情况请先咨询医助*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爱递临床

AIDIYIYAO

适应症
临床项目名称
试验药物介绍
主要入选标准
主要排除标准

一项在含铂化疗治疗时或治疗后疾病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进行的 INCMGA00012单药及联合其他疗法的伞式研究(POD1UM-204)I期

适 应 症:
子宫内膜癌二线
治疗阶段:
二线
药品名称:
INCMGA00012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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