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床试验入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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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递初审
医学部病历初审,匹配合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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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筛
临床试验组初步筛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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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
入院面诊项目组专家,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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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检查
做用药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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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
成功入组
试验详情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临床实验项目名称】
一项多中心、开放性、评估 LZM009 在中国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试验药物介绍】
LZM009
【主要入选标准】

1. 年龄 18 周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2. ECOG 评分:0~1 分;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切除或已发生转移的晚期实体瘤:目标瘤种包括消化道肿瘤、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鼻咽癌、宫颈癌、肾细胞癌、黑色素瘤,具体入选标准见附件八;非目标瘤种满足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化疗、靶向治疗以及除对PD-1/PD-L1 以外的其它免疫治疗等),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患者;

4. 受试者对于全身化疗不耐受的标准包括(满足 1 条或以上即达到标准):

a) 身体主要器官功能经医生评判无法承受标准治疗;

b) 患者接受标准治疗时出现 3-4 级不良反应;

c) 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

5. 按照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必须有至少 1 个可经 CT 或 MRI 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

6. 筛选期可提供肿瘤组织蜡块或病理活检切片白片,或允许在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用于检测 PD-L1 表达以及浸润淋巴细胞情况),或可在筛选期提供符合标准的 PD-L1 表达情况的书面检验报告;

7.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8. 患者可有脑/脑膜转移史,但必须在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经过局部治疗(手术/放疗),并且临床稳定至少 1 个月(允许筛选期前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但试验期仍需同步系统性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的患者需排除);

9.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相关实验室检查标准,部分实验室指标符合下述标准:

a) 血常规

i. 血红蛋白≥ 9.0 g/dL 或 5.6 mmol/L,评价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且对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不依赖

ii. 中性粒细胞(ANC)≥1.5  10 9 / L

iii. 血小板≥8010 9 / L

b) 肾功能

i.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ii. 肌酐清除率≥4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iii. 尿蛋白≤1+

c) 肝功能(允许在入组 14 天前给予任何血液成分,及其它静脉或皮下给药的纠正治疗的药物后总胆红素、AST、ALT、血清白蛋白符合下列标准)

i. 血清总胆红素≤1.5 倍的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ii.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SGO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SGPT)≤2.5倍正常上限值(无肝转移)

iii.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SGO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SGPT)≤5 倍正常上限值(有肝转移)

iv. 血清白蛋白≥2.8 g/dL(采血前 2 周内未输注白蛋白)

d) 凝血功能

i. 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正常值上限,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PT 指标可以保持≤1.5 倍正常值上限

ii.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aPTT 指标可以保持≤1.5 倍正常值上限

e) 甲状腺功能

i. 甲状腺功能无明显异常(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疾病稳定的患者不应被排除)

10.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定义为:剂量>10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若受试者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病,允许吸入、局部使用及肾上腺替代疗法使用>10mg/日等效剂量泼尼松。允许眼内、鼻内及关节内注射糖皮质激素;

11.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指没有进行过节育手术的男性或女性,以及没有绝经的女性),必须在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最后一次给药后继续避孕 12 个月;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检测尿/血妊娠结果阴性;

13. 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或抗 CTLA-4抗体治疗(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2.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3.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治疗、免疫治疗)或参与其他临床研究的,或尚未从上次毒性中恢复的(2度脱发及 1 度神经毒性除外);

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5. HIV 检测结果阳性;

6. 梅毒螺旋体抗体结果阳性;

7.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患者。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含筛选期)HBsAg 结果阳性且筛选期 HBV-DNA 定量≥10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含筛选期)HCV-Ab 结果阳性且筛选期 HCV RNA 定量结果高于检测下限(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

8. 有明确活动性结核病史;

9. 伴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心包积液、胸膜积液或腹水;

10. 既往两年内接受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例如垂体炎、肺炎、结肠炎、肝炎、肾炎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不足等),但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可以纳入);

11. 其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严重)感染、不能控制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分级定义的Ⅲ级或Ⅳ级心衰、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过去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3 个月内发生脑梗塞等)或无法控制的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和现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

12.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

13.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14. 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15. 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

16.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17. 既往 5 年内有其它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本条仅适用于第二阶段受试者);

18. 根据研究者的观点,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研究中心启动情况请先咨询医助*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爱递临床

AIDIYIYAO

适应症
临床项目名称
试验药物介绍
主要入选标准
主要排除标准

一项多中心、开放性、评估 LZM009 在中国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适 应 症:
晚期实体瘤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后
药品名称:
LZM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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