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 18~75(含)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女性受试者。
2. 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腹膜癌,FIGO
II-IV 期受试者。
*卵巢癌分期参考 FIGO 2014 卵巢癌、输卵管癌、腹膜癌分期,详见附录
三。
3. 铂耐药复发(定义为末次含铂化疗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且非铂难治(定义
为初次含铂化疗后 4 周内疾病进展)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最多三线含铂系
统化疗、最多二线无铂系统化疗(注:铂耐药复发后,应用 PARP 抑制剂的
治疗计为一线;但如果是应用 PARP 抑制剂作为维持治疗,则不计入线数。
4. 受试者需提供足够的质量合格的 FFPE 肿瘤组织标本或切片,用于 PD-L1 检
测。存档组织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三年以内的肿瘤标本,或半年内新切的
FFPE 肿瘤组织的未染色连续切片(共需 3 片),还需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
理报告。新鲜组织标本的取材方式可接受手术切除术和活检术;不接受细针
穿刺和液基细胞学检测(TCT)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
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不接受脱钙的骨转移肿瘤组织标本。对于针芯
活检标本,至少需提交 3 针单个石蜡包埋的标本供评估。(注:若某些原因
导致无法提供肿瘤组织切片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共同评估后决定是
否入组)。
5. 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 RECIST 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病灶
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
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6. ECOG 体能状态评分:0 或 1 分。
7. 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
8. 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
因子、以及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细胞数):
a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 /L;
b )血小板计数PLT ≥75×109 /L;
c )血红蛋白HGB ≥9 g/dL;
d )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
e )总胆红素TBIL ≤1.5×ULN(具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可放宽至3×ULN);
f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和天冬门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SGOT) ;≤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
g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使用抗凝药物或其他影响凝血功能的药物纠正,除
外因受试者疾病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的情况)。
9. 以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副反应,则需要恢复至≤1 级(CTCAE 5.0)(除残
留的脱发效应、疲劳)后才可入组。
10.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 对单克隆抗体制剂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和无法控制的过敏性哮喘史。
2. 未经治疗的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治疗但仍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
移(除外与中枢神经系统治疗有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筛选前至少 2 周内神
经系统症状稳定或改善者可以入选)。
3. 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者。
4.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但允许患以下疾病
的受试者进一步入组筛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
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
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
试者。
5. 基线心脏射血分数低于 50%或正常值下限;具有临床意义 QTc 间期延长病
史(男性>450ms,女性>470ms);既往应用蒽环类药物引起心脏病变者;
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者,例如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 2 级
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既往 3 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不稳
定的心绞痛。
6. 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
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7.
曾患间质性肺病(由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
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8.
曾接受过任何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药物(包
括 PD-1、PD-L1、PD-L2、CTLA-4、OX40、C137 抑制剂等)。
9.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性不良事件(immune-related AE)CTCAE 5.0
等级评分≥ 3 级者。
10.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14 天
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56 天内使用过放射药剂(锶、钐
等)者。
11. 首次给药前 28 天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免疫治
疗、大分子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
因子)者;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
子靶向和口服氟尿嘧啶类治疗者;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 C 和
亚硝基脲者。
12.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13.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出现任何需要通过静脉滴注进行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4.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 NMPA 批准的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相关
功能主治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
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或者病历中明确记录以抗肿瘤目的的中草药治疗者。
15.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血或成分血输血者。
16.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因某种状况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
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1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自上一次临床研究末次治疗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临床
试验并使用了研究药物者(参加一项研究的总生存随访期除外)。
1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及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乙肝
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
毒定量检测值>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肝病
毒 RNA 定量>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
19. 有活动性结核病史。
20.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1. 筛选前 5 年内存在发生进展或需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治疗充分的
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已治愈的原位癌,如乳
腺原位癌等)。
22. 其他可能会导致增加研究用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影响
试验依从性等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23. 接受过多柔比星脂质体治疗失败或者不耐受的卵巢癌患者,具体为以下任一
情况:1)接受多柔比星脂质体治疗期间进展;2)接受多柔比星脂质体结束
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3)治疗期间/治疗结束后出现不可耐受毒性,不
适合继续接受多柔比星脂质体治疗者。
24. 曾使用过其他蒽环/蒽醌类药物(包括非多柔比星脂质体),经换算总累积
剂量相当于多柔比星≥300mg/m2,或既往应用蒽环类药物引起心脏病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