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床试验入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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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递初审
医学部病历初审,匹配合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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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筛
临床试验组初步筛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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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
入院面诊项目组专家,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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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检查
做用药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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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
成功入组
试验详情
【适应症】
实体瘤
【临床实验项目名称】
IMM27M治疗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药物介绍】
IMM27M注射液
【主要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入选本研究: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4. 临床诊断:

Ia 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既

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包括 PD-1/PD-L1

抑制剂治疗后进展或复发),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恶性黑色素瘤、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

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三阴乳腺癌、小细胞肺癌、

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胰腺癌等;

Ib 期: 包括三个队列。

Cohort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

性三阴乳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一线

标准化疗方案:白蛋白紫杉醇/紫杉醇+卡铂、吉西他滨+卡铂、

阿替利珠单抗+紫杉醇)。

Cohort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子宫内膜癌患

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顺铂/卡铂+紫杉醇、

顺铂/卡铂+紫杉醇+贝伐珠单抗、内分泌治疗)。

Cohort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

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

性黑色素瘤或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并在剂量递增

阶段对 IMM27M 治疗获得缓解或者持续超过 12 周疾病稳定的

晚期或复发性肿瘤患者。

5.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可测量病灶(螺旋

CT扫描最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

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

视为可测量病灶);

 Ia期:接受可评估病灶(靶病灶或非靶病灶);

 Ib期:必须是可测量病灶(靶病灶);

6.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7. 对于肝细胞癌(HCC)患者需具备 Child-Pugh 评分≤7 分,

无腹水或肝性脑病;

8.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 14

天内不允许给予输血、EPO、G-CSF、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治疗

的药物):

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血

小板计数≥75×109 /L,血红蛋白≥90 g/L;

注意:对于 HCC 伴肝硬化患者 ANC ≥1.0×109 /L,血小板

计数≥70×109 /L 可以接受入组。

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碱性磷酸酶

(ALP) ≤1.5×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

(ALT)均≤2.5×ULN;如果有肝转移,则 TBIL≤3.0×ULN,

AST 和 ALT 均≤5.0×ULN;

注意:对于 HCC 伴肝硬化患者 AST 和 ALT≤5×ULN,

TBIL≤3.0×ULN,白蛋白≥28g/L 可以接受入组。

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 证实);

 肾脏: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

 甲状腺: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

同时观察 FT3、FT4 水平,如 FT3、FT4 水平正常,可以

入组);

9.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

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

物以外);

注意:对于HCC患者INR≤2.3×ULN可以接受入组。

10. 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

的相关不良事件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周围神经病

变≤2级;脱发;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1. 育龄期患者必须在研究中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

效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标准】

受试者若符合以下标准的任何一条或多条,则不能入选本项研究:

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

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

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

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

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

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具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2.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CTLA-4抑制剂治疗;

3.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

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

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

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

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

4.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

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

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

动过速),包括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

式计算);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

血发作(TIA)等;

5. 给药前3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6. 有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

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

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

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7. 首次给药前2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

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b.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

二原发癌;c.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d.研究

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8.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肠

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

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患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

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

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

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9. 需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

胸腹腔、心包积液;

10.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高于检测下

限,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抗

-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

其他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2.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

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

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a.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b.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c. 已控制的乳糜泻。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

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3. 有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

毒血症等);

14.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或对嵌合或人源

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CTCAE V5.0>3级);

15.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肿瘤疫苗或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

间接受抗肿瘤疫苗或活疫苗试验者;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

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周进行大型手术;入组前2天接受过

较小的手术操作;

17.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CTCAE V5.0

中≥3级或导致终止免疫治疗的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irAE);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

者;

19. 近 1 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20.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

试验药物结束后6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启动情况请先咨询医助*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爱递临床

AIDIYIYAO

适应症
临床项目名称
试验药物介绍
主要入选标准
主要排除标准

IMM27M治疗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适 应 症:
实体瘤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后
药品名称:
IMM27M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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